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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別 |
經營項目 |
機能屬性 |
環境優勢或契約條件 |
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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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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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輪車車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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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運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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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於鹿港既有導覽路線上,且具交通轉運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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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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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 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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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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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於消費遊客金融服務之便利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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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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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期 |
意象廣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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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交流中心之主體軟硬體意象演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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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D |
第一期 |
農會辦公室 |
農會自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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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E |
第一期 |
產業交流中心辦公室 |
行政事
務接洽
中心 |
1. 產業交流中心應針對下列事項,包括﹕建構產業智庫、
產品開發機制、人才育成仲介及社區互動機制等四大
項目提出年度計畫。該項年度計畫須於年度開始時,
向縣政府提出,經專案委員會(產官學界代表)評審後執
行之。
(1)、建構產業智庫:
1.須建置一個彰化縣產業資訊收集、調查、研究、
分析、整合的機制,每半年公開成果報告。
B 2.網站建置:須建置一個彰化縣地方產業交流中心
專屬網站,達到產業資訊管理、公開、傳遞、行
銷等目的。 |
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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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期 |
產業交流中心辦公室 |
行政事務接洽
中心 |
(2)、產品開發機制:
a.產品資料庫:須建置一個研發單位展開創意產品開發,及收集優秀之地方產品,建立產品資源資料庫。
b.市場測試與分析:定期將開發出之產品及收集之彰化縣產業產品,以具體(如交流中心及其他簽約之賣場)及虛擬(網路調查販售系統)等方式展開市場測試與分析,每半年公開成果報告。
c.成立產品開發諮詢窗口﹕隨時協助相關產業人士及團體產品開發。
(3)、人才育成仲介
a.為交流中心員工及於賣場現場之銷售人員(含臨時內聘;與外聘:即展品所有人)進行在職訓練。
b.針對縣內產業人士及團體進行人才培訓課程,並建立建教合作體系,一年須舉辦兩次以上。
c.彰化縣產業人力資源資料庫之建立,俾成為人才仲介及交流之平台。
(4)、社區互動
a.舉辦社區產業交流活動,一年須舉辦三次以上。
b.舉辦鹿港社區工藝普及化教育學習機制及活動,一年各須舉辦一次以上。
契約條件:
a.以上執行成果每半年須定期向縣府組成之委員會(產官學界代表)會報存參。
b.營運主體未依以上要求,依契約中訂定罰責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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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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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期 |
遊客服務中心/
碾米機房 |
右方為遊客
服務中心展
示空間
左方三樓為
碾米機房 |
環境優勢:
1.須義務提供與彰化縣有關之產業資訊、文化活動、套裝行程DM
2.開放時間須橫跨產業交流中心經營時程。
契約條件:
1.空間使用以辦理臨時性活動為主(如農特產展售活動、季節性、節慶活動、藝文展演)。
2.空間使用須配合地方節慶活動與當地居民需求。
3.不得辦理違反善良風俗與涉及公共危險之相關活動。
4.營運主體須定期向縣府委員會提報辦理之活動內容。 |
| G |
第二期 |
稻米文化展示館
多媒體展示
米食showroom
賣店 |
稻米文化展
示 |
環境優勢:
1.可營業面積4間(穀倉/每間面積 約8坪)
2.限販售稻米相關產品
3.依據縣政府規劃內容(如附件/300萬元規模),於2年內自主編列預算完成。 |
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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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期 |
常民文化廣
場 |
戶外展演
假日農特產特賣 |
以辦理臨時性活動為主(農特產展售.節慶.藝文活動)
配合地方節慶活動與當地居民需求 |
| I |
第一期 |
穀倉客棧 |
餐飲區 |
環境優勢:
1.鄰近稻米文化館、交流中心賣場吸引穩定人潮。
2.周邊停車空間很充足。
3.既有設備包括﹕建築物、空調設備、防火設備、廚房設備等基礎設施完整。
4.地方產業交流中心整體共同行銷,媒體廣告效益高。
契約條件:
1.廚房使用的食材80%需為彰化縣內生產之農畜產品。
2.員工人數50%為彰化縣民。
3.租金﹕新台幣300,000元/月,使用面積約150坪(含夾層及廚房)。
4.平均每坪約2,000元/月。
5.簽約後前2個月租金減半優惠。
6.押金﹕600,000元(2個月)
7.水電費﹕自行分擔
8.回饋金﹕當年營業額1,200萬以下者,為營業額之1%。
當年營業額1,200萬-1,800萬以下者,為營業額之3%。
當年營業額1,800萬以上者,為營業額之5%。
9.契約期間以1年為期,業主有優先續約權。
10.招牌、室內設計等硬體工程設計施工圖需經過縣政府建設局審核,核准後始得施工。
11.營業時間應配合產業交流中心整體營運時程。
12.廢棄物處理需依據相關法規確實執行。
13.環境佈置、整理、清潔之作業應配合產業交流中心辦理。
14.業主不得經營特種營業、賭博性相關娛樂事業及任何妨礙善良風俗等之項目。
15.營業及所辦理的活動不得喧鬧、噪音,影響周邊住家及學校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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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J |
第一期 |
地方特色產
業展售場、
工藝展示、
創意商品展
售、
紀念品與書
畫販售、
工業商品、
意匠工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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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K |
第一期 |
飲料
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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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優勢:
1.面積:一樓約70坪。
2.租金:採包底抽成方式,基本租金3萬元/月(包底)及營業額3%(抽成)。
3.不得經營特種營業及賭博性娛樂、不得烹飪料理。
4.雇用50%員工為彰化縣民。 |
| L |
第一期 |
展售
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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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條件:
展售面積共約100坪(室內)
(1).共同品牌區
a.面積﹕1/4(約25坪)
b.共同品牌機制:由產業交流中心應邀集專業研發單位,對於各地方產業及社
區團體所提供之產品予以評估(或改善建議)後,經產業交流中心品質認證,
以彰化縣產業交流中心建立之共同品牌、包裝展售,並建立商品責任制。
(2).一般展售區
a.面積﹕2/4(約50坪)
b.商品來源﹕彰化縣各區農會、漁會、社區、工會、協會等相關地方產業團體
推薦提供之產品及產業交流中心研發之產品。
c展售面積配置﹕農林漁牧業產品佔3/5,手工藝產品佔1/5,工業產品1/5。
(3).活動彈性展售區
a.面積﹕1/4(約25坪)
b.配合各項活動辦理促銷、展示等臨時性之展售。
(4).活動辦理:一年應辦理12次以上之產品推廣活動(平均每月1次),其中
農林漁牧產品相關活動8次,傳統手工藝產品相關活動2次,工業產品相關產
品活動2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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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M |
第二期 |
廚房 廁所 |
1F 廁所 2F 廚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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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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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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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發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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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空間係屬農糧處儲糧空間管制考量;目前僅列使用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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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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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工藝學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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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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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功能視聽會議室(大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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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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儲藏空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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